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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修订后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次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完善。一是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资产规模的计算要求由“前一交易日日终”的时点指标修改为“最近10个转让日日均”的区间指标。二是在维持“500万元”资产门槛要求不变的基础上,将自然人投资者准入的资产指标由“证券类资产”标准修改为“金融资产”标准。三是将“证券投资经验”修改为“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将“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修改为“金融从业经历”,以更加客观、全面地衡量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和金融专业知识水平。 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调整方面,本次将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由“注册资本”变更为“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以与合伙企业准入资产规模认定标准“实缴出资”一致,确保规则的公平性。主办券商在认定法人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最近90日内为其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为其出具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准,确保认定依据的公允性和时效性。 该负责人强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由于市场发展的连续性和风险的复杂性,为使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相匹配,避免投资者进行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本次修订明确主办券商自为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权限之日起每12个月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持续评估,并在自然人投资者前5个转让日日均资产低于申请开通权限时准入资产规模要求的60%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同时,本次修订明确了主办券商应当按照要求报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信息,同时应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信息资料,不得少于20年。此外,根据《办法》等规则的实施要求,今年7月1日前已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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