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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基金1亿元,已设立) 一、主要作用 1、对集团拥有的创新成果进行孵化培育; 2、“拿来主义”——对符合战略发展需要的集团外创新成果进行孵化培育。 二、拟孵化创新成果的要求 1、权属清晰; 2、具有先进性; 3、具有“四化”属性——产品化、产业化、资产化、资本化。 三、孵化组织 1、设立新公司,独立运作创新成果孵化。 2、按照“四个一点”设立新公司,即:基金引导投入一点、成果拥有单位以成果入股一点、团队(技术、管理、市场等)投入一点、社会资本投入一点(若需)。 四、法人治理 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范治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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